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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群众控告申诉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群众控告申诉办理指南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及所属工作人员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①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②所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③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④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⑤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及所属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2)控告人不服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对其控告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区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复核;

  (3)对区公安厅消防局的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和不服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复查结论的再申诉,以及区公安厅消防局认为应当由自己直接处理的申诉。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1)对公安消防机构及所属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①当面控告的,由区公安厅消防局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也指派专人听取控告人当面陈述,做好记录,并对受理的控告逐一填写《受理控告登记表》。
  ②对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控告,由区公安厅消防局在3日内将控告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控告人,或者当面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③区公安厅消防局在受理控告后的1个月内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对决定不立案的,同时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

  (2)控告人申请复核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对其控告不予立案的决定的,由区公安厅消防局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15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3)对公安消防机构及所属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
  ①当面申诉的,由区公安厅消防局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审阅其递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依据;对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受理的申诉逐一填写《受理申诉登记表》;
  ②对不属于区公安厅消防局管辖的申诉,由区公安厅消防局在3日内将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申诉人,或者当面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③区公安厅消防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在15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不立案的,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诉人。
  ④区公安厅消防局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在决定立案后的3个月内完成,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4)申诉人持有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答复意见书再申诉的,由区公安厅消防局受理复核,填写《申诉复核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做出结论,书面答复申诉人。此复核结论即为终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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