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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项目名称 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许可对象 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1)当事人对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直接向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2)申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当事人,必须是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在两个月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1)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厅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
  (2)区公安厅消防局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重新认定决定作出后,由区公安厅消防局制作《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4)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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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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