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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放宽工商政策开发北部湾

    广西不断放宽工商政策,助推外资向北部湾经济区流动。今年上半年,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4市新签订1000万元以上国内经济合作项目218个,合同金额502.41亿元,项目平均规模2.3亿元。新批准外资项目56个,占全区外资项目总数的49.12%,合同外资额4.7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99亿美元。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就地登记”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自治区工商局可以登记中央部委审批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中央部委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经总局授权后,由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对于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股份”和“集团”有限公司外,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办理登记。鼓励和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外资企业登记授权。对符合以下条件:辖区内实有外商投资企业100户以上;设有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具备相应办公条件的县(市)工商局,指导其做好申请授权工作。

    放宽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外国(地区)企业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审批部门批准的该机构在期限核定其登记证的有效期;不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企业申请期限为据核定登记证的有效期,不再限定1年的有效期限。(记者/吴家跃 实习生/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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