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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颁布《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4月14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立项、起草、衔接和论证、报批、备案和公布、实施、附则八章,分别为从专项规划的性质、编制领域、立项依据和程序、规划前期研究和规划起草内容、衔接论证的内容程序和形式、报批管理、备案和公布的具体方法、实施监测评估修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以往规划数量过多、规划领域不清、规划编制必要性论证不够、规划之间不衔接、规划审批混乱等问题,建立规划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指导地方专项规划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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