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金大刚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王湖录
今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副市长金大刚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动物防疫法》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金大刚: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而现行的《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小、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记者: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金大刚: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记者:预防是防控动物疫病的基础,请您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金大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既是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二项措施: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记者: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金大刚: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记者:您刚才介绍,现行《动物防疫法》存在处罚力度小、操作性差等问题。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金大刚:为了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针对现行动物防疫法中存在的处罚较轻,有些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等问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记者:下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哪些工作?
金大刚:下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兽医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准确把握新《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新《动物防疫法》的宣传,提高宣传效果。二是抓好新《动物防疫法》的培训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行政管理和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兽医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认真贯彻执行新《动物防疫法》。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各级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新《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新《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新《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来源:钦州日报
责编:文利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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