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问题解答

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