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问题解答

医疗机构实行辅助生育手术未查验有关证明的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实行辅助生育手术前未查验当事人所持有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或者在手术中未按技术常规操作,造成多胎生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