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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钦市人字〔200739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区直、中直驻钦)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为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报酬,调动工人工作和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我市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范围

(一)我市和区直、中直驻钦机关、事业单位中凡符合申报等级条件的在岗技术工人(含合同制、临时聘用技术工人)均可报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二)按照技术工人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规定的工种划分,组织培训和考核。

二、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19949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以下相应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试: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199410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三)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等级培训。

1)工作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3)工作年限3年(含3年)以上的可以申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三、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初级、中级技术等级工人的培训、定级和升级考核由各县区人事局负责;高级技术等级工人的培训、定级和升级考核由市人事局负责;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工人的培训、定级和升级考核由市人事局负责;

(三)中直、区直驻钦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我市培训、定级和升级的各类工人技术等级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四、培训考核收费标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培训、定级和升级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培训、定级和升级收费按各县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报名时间、地点

市直和中直、区直驻钦单位报名时间2007319日至419日。报名地点:钦州人才市场培训部(南珠西大街南珠大厦二楼),电话:0777-2850219。各县区报名时间、地点由各县区人事局定。

六、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事业单位,把此《通知》传达到本单位所有工人,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工种的工人,经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部报名参加培训。

(二)凡是参加培训人员,除参加应知应会的考试外,必须参加《职业道德》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核发《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涉及工人的切身利益,事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队伍建设,政策性强。各县区、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加强对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钦 州 市 人 事 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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