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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6月底将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广西今年6月底将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救助门槛,提高报销比例。这是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6月13日召开的广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的。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

    据了解,广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于2004年初在武宣、平果、荔浦进行试点,当年9月在全区铺开。截至2005年底,全区10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全区共筹集到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28亿元,支出救助资金6858万元,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187.2万人次。

    2005年4月,广西选择南宁市、钦州市、灵山县、百色市右江区等22个市、县(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到2007年底,共发放医疗救助资金3610万元,救助患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1.3万人次,救助患一般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9.4万人次。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陈利丹在会上说,近几年来,广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医疗救助起付线过高、医疗报销比例偏低、救助方式单一、救助手续繁琐、救助资金节余过多等问题。

    以前,当救助对象年内个人自行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一定金额时,才能实行救助。此次会议提出,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要全部实行零起付制度,不能够再设置起付线。原来规定医疗报销比例偏低的,要根据实际筹集资金的情况,适当调整提高报销比例,尽可能使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得到比较多的实惠。

    改进救助资金支付结算办法

    针对以前救助资金“有钱发不出”、救助资金节余过多等问题,陈利丹要求,各地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调与配合,探索救助资金支付和结算的改进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扣除医疗救助补助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要交纳个人自负的部分即可。救助对象需要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同意,民政部门可以为转诊的特殊困难群众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然后从补助给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中抵扣。

    根据救助对象难以垫付医疗费用的实际困难,要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对已经明确的救助对象,可直接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减少救助对象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要充分利用医药集团、连锁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网点多、价格低廉、服务便利等特点,给重点救助对象发放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便于他们购药,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看病遇到的困难。

    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黄瑞平说,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自治区党委2008年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今年为民办10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广西要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5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在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上,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在日常医疗救助方面,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发放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便于他们进行门诊治疗和购药。

    在临时医疗救助上,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地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记者 唐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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