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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探亲须提交的材料

项目名称 赴港澳探亲须提交的材料
许可对象 赴港澳探亲人员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证件工本费100元。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多次签注100元。
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再次签注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l、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相片一张。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须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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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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