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频道 >>公众服务 >>医疗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凡1996年1月1日起出生的儿童,尚未领取要求补办,要提供:①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卡;②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证明;③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凡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因出国原因确需补办,要提供:①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卡;②父母双方身份证;③父母双方单位证明;④出国申请的相关材料。
3、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办,要提供:①《钦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②出具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和身份证;③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提供所需材料→疾控与妇幼保健科审批→妇幼保健院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限 上交材料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即时办理。
办事地点 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号
联系方式 2861200
监督、投诉电话  
电子邮件 1632861200@163.com
备   注  
办事表格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