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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审批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审批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一)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5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3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流程 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医政与基层卫生科审核→合格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合格者,以书面形式答复→办理执业登记,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批复。
办事地点 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号
联系方式 2861200
监督、投诉电话  
电子邮件 1632861200@163.com
备   注  
办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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