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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项目名称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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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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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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