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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许可

项目名称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许可
许可对象 广西医疗保健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及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许可条件   (1)从事临床工作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须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卫生部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接受系统技术专业培训,并通过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人员许可申请表;(2)从事临床工作的,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复印件;(3)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须提交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审批程序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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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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