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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 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66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取得有效《医师执业证书》,并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3)有适合的场地、设备。
许可费用 免收行政审批费用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表和从业人员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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