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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登记

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登记
许可对象 全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第十八条第二款: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应当作出专门登记。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申请登记注册书》。
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达到《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业务基本标准》要求。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告知→复审、决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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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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