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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武术馆、武术学校审批

项目名称 开办武术馆、武术学校审批
许可对象 申办民办非企业类武术馆、武术学校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许可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围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4、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l:50;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6、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2、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3、开办者身份证明;
  4、章程;
  5、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审批程序 审批对象-受理-审核-审定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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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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