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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活动开展审批

项目名称 健身气功活动开展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目国务院令第41 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许可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审批程序 审批对象-受理-审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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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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