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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项目名称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目国务院令第41 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许可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审批程序 审批对象-受理-审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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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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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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