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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攀登国内山峰活动审批

项目名称 举办攀登国内山峰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
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
  2、成员至少3人,包括2名队员,另外有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进行指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登山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资格证书复印件;
  5、登山计划书;
  6、装备清单。
审批程序 审批对象-受理-审核-审定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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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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