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频道 >>公众服务 >>生育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必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区、市)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三)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四)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以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六)《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