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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项目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精神。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为: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5、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自治区级鉴定。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自治区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7、自治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自治区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8、自治区级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流程图:

  申请者书面申请→单位、村(居)委审核→乡(镇、街道)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县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市级鉴定(如本人不服,经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自治区级鉴定(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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