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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来桂采访(审核类)

项目名称 外国记者来桂采访(审核类)
许可对象 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区内邀请单位。
设定依据 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1990年1月19日发布实施)及有关政策法规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采访申请(内容包括新闻机构名称及简介、采访记者姓名、职务和采访提纲、项目、时间、采访器材清单、入境口岸等);
二、邀请单位书面申请函(内容包括邀请的理由、目的、采访经费说明和上级单位意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领事处工作人员 (电话:0771-5623636)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补充资料的,开列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领事处负责人及经办工作人员。
(二)审核标准:
1、属外交部新闻司或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
2、有国内有关部门和区内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的邀请单位。
3、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三)岗位职责权限:
  1、经办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与被采访单位及有关方面联系,征求意见,或请示外交部的意见。根据受理条件和审核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求的意见拟定是否同意采访的初审意见。
  2、领事处负责人根据已受理的资料、反馈的意见、审核标准,对本处经办工作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将报件退经办人员。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拟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审定。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主任
(二)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报件进行审定。对审定不合格的,将报件退经办处室;对审定合格的,签署同意采访的审定意见,转经办人员复函采访申请人。
(四)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领事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根据审定意见,及时书面复函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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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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