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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文书的领事认证(自办类与代办类)

项目名称 涉外文书的领事认证(自办类与代办类)
许可对象 一、各市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二、我区经贸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发货清单、购销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和原产地证明等;
四、我区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设定依据 一、外交部领八函〔1995〕8号文件
二、外交部领八函〔1995〕1l号文件
三、外交部领八函〔1996〕17号文件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计价格〔1999〕466号文件收取相关费用。自办类:商业100元/本;民事50元/本;代办类:350元/人;外交部、使馆收取的费用另计。
许可时限 自办类:3个工作日;代办类:15--30个工作日左右,视外国驻华使馆受理时间要求而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公证书;
二、商业文书;
三、广西公证员协会出具的审核公函。
申请认证的文书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公章、签署人的签名真实。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领事处办证厅工作人员(电话:0771 –5626414,5642295)
(二)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领事处负责人
(二)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主任、领事处负责人
(二)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与告知
(一)自办认证
l、岗位责任人:领事处办证厅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代办认证:
l、岗位责任人:领事处办证厅工作人员
2、时限:15--30个工作日左右。视外国驻华使领馆受理时间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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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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