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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审核

项目名称 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审核
许可对象 市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4月修订执行)
一、我区地级市与外国城市之间建立联谊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
二、符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需要和有利于双方关系的发展;
三、申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要求与外国某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
二、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三、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四、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五、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六、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友城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0771-5645989)
(二)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友城办公室负责人
(二)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分管副主任
(二)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友城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根据审定意见,及时形成正式书面文件上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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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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