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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

项目名称 城市医疗救助
许可对象 城市居民
设定依据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10号)、《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填写申请表→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派人入户调查、评议→公布预救助对象名单→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证并兑现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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