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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

项目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许可对象 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
(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
(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
(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
(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许可数量 符合1个,审批1个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总时限6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受理到向市民政部门申报为15个工作日,市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为15个工作日,自治区民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申请人提交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
(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
(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
(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
(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
(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审批程序 (1)申请:
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2)受理:
①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②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
地级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新评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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