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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迁入登记审批

项目名称 伤残人员迁入登记审批
许可对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因工作调动、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区的,可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许可数量 符合1个,审批1个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4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受理到向市民政部门申报为15个工作日,市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为10个工作日,自治区民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原部队(地方)评残审批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原件,如用复印件需由其保管处签字盖章;
(2)原伤残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审批程序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伤残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
(2)受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认真审查材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同时索取其档案中原部队(地方)评残审批表及评残医务证明书,经审查无误后,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和《优抚对象申请人档案录入表》,连同本人申请,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地级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迁入条件的,在《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和伤残证件变更栏内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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