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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伤残等级审批

项目名称 调整伤残等级审批
许可对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本区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许可数量 符合1个,审批1个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4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受理到向市民政部门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申报为15个工作日,市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为10个工作日,自治区民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个人要求调整伤残等级报告;
(2)伤口复发住院病历;
(3)伤残人员单位的意见;
(4)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5)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审批程序 (1)申请:
①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②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2)受理:
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查材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经审查无误后,填写《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
地级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调整残疾等级条件的,在《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变更栏内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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