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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项目名称 自治区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1)申请费10元/件;(2)登记费90元/件;(3)公告费,按实际收取。
许可时限 筹备成立60日;成立30日,特殊情况60日办结。
申请人提交材料 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筹备:①筹备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复;③验资报告;④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⑥章程草案。
(2)成立:①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③章程核准表;④章程。
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成立登记时须有最低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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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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