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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级(含市、县级)基金会成立登记

项目名称 省以下级(含市、县级)基金会成立登记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1)申请费10元/件;(2)登记费90元/件;(3)公告费,按实际收取。
许可时限 成立许可6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成立:
(1)基金会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3)验资报告;
(4)章程核准表;
(5)章程。
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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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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