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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项目名称 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许可对象 已登记的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①变更登记费50元/件;②公告费,按实际收取。
许可时限 成立许可6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变更登记申请表。
审批程序 审批条件:
所有变更事项均需填写《变更理由》。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分别填写《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登记表》,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变更住所的,出具《住所证明》;变更注册资金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出具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变更事项凡涉及章程的,需重新核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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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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