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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一)《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二)《税务信息录入表》一份;

 

(三)《****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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