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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许可对象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审批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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