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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许可对象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审批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条件审核,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4)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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