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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经费申报

项目名称 民族工作经费申报
许可对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及杂散居的地、市、县、乡、村;自治区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开展有关民族工作的部门、民族学校。
设定依据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1、资金来源
民族工作经费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少数民族人口数按一定比例予以安排,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

  2、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1)用款单位向县级民族局、财政局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经县级民族局、财政局审核、考察、综合平衡后,拟订选择扶持计划,共同行文报市民委、财政局审核。
 (2)市民委、财政局共同考察、审核通过后,制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共同行文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审批,由两家共同行文将项目资金下达到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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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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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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