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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申报

项目名称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申报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1、资金来源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国家民委、财政部根据相关因素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

  2、使用范围
  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3、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1)每年年初,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要条件,用因素法测算出当年各市的控制指标后,共同行文下达到各市民委、财政局,由市下达到所属县(市、区)。
 (2)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用款请示,并附项目建议书、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本辖区的项目进行审核、考察、综合平衡后, 共同行文报市民委、财政局审核。
 (4)市民委、财政局共同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和审核,并根据年度控制指标额度制定资金上报计划,共同行文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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