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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程

项目名称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程序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民办高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学校主要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筹设的申请进行审批或审核。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拟办学校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举办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一、了解信息和准备材料
  举办者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在网站(广西教育厅公众信息网www.gxedu.gov.cn)的宣传或咨询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0771-5815130),了解有关民办高等学校筹设的申请程序、条件要求、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
  二、提出申请
  举办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行政审核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资产属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核意见,对实施专科教育民办高等学校筹设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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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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