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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项目名称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许可对象 本地教育机构
设定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第三条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条件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举办国际教育展的申请书;
(2)举办国际教育展的方案;
(3)邀请参展的境内外单位名单。
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自治区教育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或退回。
(2)审批
自治区教育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同意的,下发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下文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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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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