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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审批

项目名称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审批
许可对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许可条件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1)对于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2)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备设立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③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④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⑤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⑥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正式设立申请书;
② 合作协议;
③筹备设立批准书;
④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⑦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领取申请表
自2004年7月1日起,拟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到自治区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相应的申请表,并开始进行相应材料的准备工作。
(2)受理申请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自治区教育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后,即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逐一审查,对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机构补齐或退回。
(2)专家评议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初步意见。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教育厅审核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
(4)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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