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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 高校教师
设定依据 ①《教师资格条例》
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许可条件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5月、10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申请者可到本人工作的高校(或拟受聘高校)的人事部门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等有关材料,并开始进行相应材料的准备工作,申请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①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③由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④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⑤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拟聘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博士学位者不需提供);
⑦高等学校聘任任教的有关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影印件(验证后原件退回);
⑧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成绩证明(拟聘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博士学位者不需提供);
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相片四张(申请表2张、体检表1张、教师资格证1张)。
审批程序 ①初步审查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报教师资格截止日期之后,即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或退回。初步审查结束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参加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和其他安排。
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除了拟聘副教授以上职务和博士学位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外,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其他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试讲。
③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综合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和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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