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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项目名称 举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许可对象 民办高等学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许可条件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审核不收费。
许可时限 1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学校的分立、合并
①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②审批机关批准本民办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③审批机关批准拟合并的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⑤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
⑥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或两个学校举办者的协议等。
(2)聘任校长
①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③提供拟聘任新校长的简历。
(3)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
①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②现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③现有专业设置情况;
④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⑤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行政审核
自治区教育厅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学校申请办理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行政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核意见,对学校的申请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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