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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项目名称 举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许可对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许可条件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审核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拟办学校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举办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1)行政审核。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资产属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行政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核意见,对实施专科教育民办高等学校筹设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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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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