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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项目名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许可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许可条件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b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c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d有必要资金;
e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a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b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c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d必要的资金证明;
  e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f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  a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意见后30日内,属于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许可决定;属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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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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