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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许可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许可条件 a经过批准并完成筹备设立工作;
b按规定建立健全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a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b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c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d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e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f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审批程序 由拟登记场所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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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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