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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项目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许可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许可条件 a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b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c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文物等方面的规定;
d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e 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a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书及理由等;
b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c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d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e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f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g建设资金证明。
审批程序  a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如不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b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如改变了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属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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