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频道 >>公众服务 >>宗教

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审批

项目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审批
许可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许可条件 a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b 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和政策;
c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d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e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a申请书,内容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b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c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方向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许可决定。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