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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项目名称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许可对象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许可条件  a申请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至少在20人以上;
  b有能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召集人,该召集人应是在华常住外国人,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c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d申请作为临时地点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在该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时不会影响周围居民、单位的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e保证在临时地点从事的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
  b所信仰宗教的基本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情况说明,主要经典;
  c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在华职业、现居住地等;
  d有关部门出具的拟申请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
  e周围居民、单位不持异议的证明;
f召集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华常住证明和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委托书;
  g管理规章制度草案。
审批程序  a召集人向拟申请临时地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意见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c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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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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