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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项目名称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许可对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许可条件 a所携带的宗教用品对我国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宗教和睦以及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造成危害;
b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是用于与我宗教组织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c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60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a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b境外与我境内有关宗教组织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协议文本或项目说明;
c全国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审批程序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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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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