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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项目名称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许可对象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许可条件 a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b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c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寺观教堂;
d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日内
申请人提交材料 a申请书;
b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c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审批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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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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